D-26-777特殊监管条例

版本号:1.0
文件编号:SRR-D26777-01
生效日期:20■■.■■.■■
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签发部门:异常收容与控制署。冒险协会
适用对象:死刑犯D-26-777,CO-027
分发范围:涉及D-26-777参与的全部作战单位、CO-027收容及临时收容站点、支援部门


第一章 身份与权限

第1条 人员身份转换 D-26-777(以下简称该人员)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由D级人员转入特殊行动人员序列,作为特殊利用资产进行管理,期间维持死刑犯身份,暂停执行原判刑罚,原D-41-777编号保留用于内部追溯。

第2条 权限等级
(一)该人员的一切行动须受异常收容与控制署(以下简称AC异控局)和冒险协会的全面监督与控制,不得自主离开指定监管区域;
(二)任务期间,该人员临时授予C级访问权限,且仅限于为完成指定任务所必须的信息访问范围。超出任务必要范围的信息访问,须经过不少于3名部长级人员书面批准。

第3条 行动适用范围 该人员仅可在涉及异常对抗的任务中部署。禁止将该人员投入常规军事行动、常规治安行动或任何与异常事物完全无关的任务。违反前款规定下达指令的,其指令无效,下达指令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日常行动与监管

第4条 行动授权 该人员执行任何任务前,须取得不少于3名部长级人员的书面授权。紧急情况下,可由现场最高指挥人员先行部署,但须在2小时内完成授权补报。未在限期内完成补报的,按违规使用处理。

第5条 强制监管措施 该人员须永久佩戴远程定位与生理监测装置,监管信息实时传送至指定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屏蔽或干扰该装置的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或受损导致监控终端的,监控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安排设备更换。

第6条 专用通信渠道 该人员执行任务时,须配备不少于2名监管者,并由监管者通过专用通信渠道保持与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未经授权,禁止使用内部通用渠道、民用通信渠道或第三方通信工具。

第7条 行动归档与记录 该人员每次任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行动指令、作战过程、伤亡情况、异常交互记录)须完整记录,并于任务结束48小时后归档备查。记录缺失或不完整且无法出示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无法观测)的,该次行动视为无效部署,所有相关责任个体予以追责。

第三章 武器相关约束

第8条 CO-027使用许可 该人员获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异常项目CO-027。试用期间,须遵循本条例第四章的全部规定。

第9条 常规武装限制
(一)除CO-027外,该人员获准穿戴最高铁级全套普通护甲,胸甲可穿戴最高保护Ⅳ下界合金。
(二)除上述装备之外,不得配备任何武器或附魔装备,不得配备任何金苹果或附魔金苹果。
(三)其余具体配置,由任务授权文件另行通知。
(四)鉴于该人员与CO-027异常特性的高度适配,任何人不得以此条例为依据限制或剥夺该人员为自保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常规武装与道具。因违反本条造成该人员无故伤亡的,所有相关责任个体予以追责。

第10条 回收义务 任务结束后或遇CO-027失控情形时,该人员须无条件配合回收小组完成CO-027及所有配发装备、道具的清点与回收。拒不配合时,依照本条例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四章 异常特性应对措施

第11条 CO-027失控预警 该人员心理评估中“守护意愿”指标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受保护对象出现伤亡风险时,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发出CO-027失控预警,做好应对CO-027反噬与无差别攻击的准备,在优先保证现场己方人员不出现伤亡的基础上,保证该人员的安全。因预警不充分导致人员伤亡的,追究所有相关责任个体失职责任。

第12条 失控应对预案 CO-027即将进入失控状态时,现场人员须立即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迅速建立多层物理阻隔,优先使用下界合金块等高硬度方块;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为该人员增加必要的物理防御,尽可能防止其被CO-027击杀;
(三)CO-027每次失控后,须暂停该人员的任务派遣,视其具体失控原因而定,对该人员进行不少于5轮心理评估。所有评估未出现异常状态时,方可将该人员重新投入任务。

第13条 CO-027重新绑定后的处置 若因不可抗力不得不放弃该人员的生命,CO-027须立即被收容,并在2小时内重新绑定至符合条件的人员,随后在24小时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上级报告CO-027当前状态;
(二)对新绑定人员进行全面心理评估,并由评估团队出具是否适合派遣任务的专业意见;
(三)更新新绑定人员的档案并针对其发布特殊监管条例;
(四)将上述材料报送备案。

第14条 CO-044现身处置 若任务过程中观测到CO-044现身迹象,现场人员应:
(一)立即记录CO-044现身全过程,及CO-027与该人员的状态变化;
(二)停止一切可能激化该人员情绪的行为;
(三)做好投掷型缓慢药水、投掷型失明药水或投掷型虚弱药水的使用准备;
(四)由现场最高指挥人员决定是否需要对该人员实施紧急心理干预。

第五章 心理评估与干预

第15条 心理评估 该人员须在每月1日、15日接受强制性心理评估。每次心理评估须由不同心理专员实施,除常规心理评估内容外,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情绪稳定性、守护意愿波动、C-PTSD(复杂性创伤后应激障碍)指征、对AC异控局与冒险协会的认同程度、对CO-027与CO-044的看法。

第16条 心理评估的结果处置 评估人员出具的结果须额外列出该人员是否适合继续派遣任务的意见,分为三类:
(一)适用(代码A):心理状态稳定,适合继续执行任务;
(二)存疑(代码D):心理状态存在隐患,建议禁止重要任务派遣,仅执行简单任务;
(三)禁用(代码F):心理状态严重异常,建议立即停止一切任务派遣。
心理评估报告连同样本数据须在完成后24小时内报送系统备查。

第17条 长期心理干预 须跟踪该人员的心理评估报告。该人员在心理评估中连续3次获得A评定,或连续12个月未获得F评定,或连续24个月未发生CO-027失控事件,可上报AC异控局申请降低该人员的心理评估频次或调整监管措施。

第六章 生活管理与限制

第18条 日常活动监管 该人员在非任务期间,须居住在指定设施内,为经不少于3名部长级人员出面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区域。

第19条 接触限制 该人员原则上禁止与社会接触。因任务需要或特殊情况必须接触的,须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由其所在收容站点主管下发书面批准,并全程须在指定人员监督下进行,接触全过程须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20条 日常待遇 鉴于该人员已由D级人员转为特殊行动人员,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该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制定设施内拥有独立生活空间;
(二)享有与研究人员同等标准的饮食、医疗及基本生活保障;
(三)每月享有规定数额的自由活动时间,具体由该人员所在收容站点根据其表现动态核定;
(四)不享有薪酬、奖金、假期、晋升机制等正常员工的待遇。
上述标准须由该人员所在收容站点定期公示。

第七章 违规与追责

第21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 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特殊行动人员资格,删除原档案,编号变更为CO-027-777,即下调为项目CO-027的附属衍生物,并仅作为该项目的收容手段限制强制居住于指定区域:
(一)故意损坏、屏蔽、丢弃远程定位与生理监测装置的;
(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或蛊惑他人帮助离开指定区域的;
(三)利用CO-027攻击我方人员或非任务目标的;
(四)在无合法指令的前提下拒绝配合装备回收、拒绝接受心理评估、拒绝遵守日常监管规定的;
(五)因自身的意愿或重大过失造成CO-027失控,并导致我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六)违反本条例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责任认定 在保证我方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证该人员的安全。因个人原因违反本条例造成该人员无故伤亡的,采用连坐惩罚机制,所有该次任务及所在收容站点的责任个体须统一接受失职处罚。

第23条 解释权与修订权 本条例由AC异控局和冒险协会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订须经AC异控局与冒险协会共同批准后生效。

异常收容与控制署
冒险协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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